7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 7.1 行人过街设施 7.1.1 行人过街设施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行人过街设施规划应保障行人过街的安全与便捷,并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2 交叉口均应规划设置行人过街设施,其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道路网规划、非机动车和行人系统规划,并应与交叉口的几何特征、人流与车流特征、微观交通组织方式等相协调。 3 行人过街方式的选择应根据道路的功能性质、交叉口类型、交通控制方式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应选用平面过街方式。 4 交叉口行人过街设施应具备各方向均可便捷过街的功能,且同一交叉口的过街方式应协调。 5 交叉口行人过街设施位置的选择,应满足交叉口周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网点等人流安全集散的要求。 6 立体过街设施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其跨径、净高等应按道路远期规划横断面确定。 7 交叉口过街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引导标识和安全设施。 7.1.2 行人过街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体交叉过街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方向均为连续流交通的立体交叉,应结合立体交叉选型设置各方向功能完善的立体过街设施,其过街方式和过街系统应统一、连续、便捷,并应与公交停靠站等设施衔接; 2)对连续流和间断流交通相结合的立体交叉,应在间断流处设置各方向功能完善的平面过街设施,在平面过街设施可满足过街需求的情况下,不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2 平面交叉口过街设施的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路与干路交叉应采用行人过街信号控制。 2)干路与支路交叉,干路应采用行人过街信号控制,支路应采用斑马线;支路人行横道上游机动车道应设置人行横道警告标线。 3 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人行道的宽度。 7.1.3 立体过街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行人需要穿越快速路或铁路时,应规划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2 城市商业密集区、文体场馆、轨道交通车站附近的交叉口,可设置与周围建筑物直接连通的立体过街设施;在学校、医院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方,可规划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在必须规划设置的立体过街设施上,应设置自动扶梯或预留自动扶梯的位置。 3 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选择,应综合地下水位、地上地下管线、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周围环境、维护要求、工程投资等,进行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比较后确定。 4 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梯段或坡道占用人行道宽度时,应局部拓宽人行道,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原有宽度或不应小于3m。 7.1.4 人行过街横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在车辆驾驶员容易看清的位置,应与车行道垂直,应平行于路段路缘石的延长线,并应后退1m~2m,人行横道间的转角部分长度应大于6.0m。在右转车辆容易与行人发生冲突的交叉口,后退距离宜适当加大到3m~4m。 2 人行横道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人行横道通行能力、行人过街信号时间等确定。 3 高架道路下人行横道的设置应避免桥墩遮挡行人观察迎面来车的视线,宜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和专用信号灯,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1条的规定。 4 交叉口设有转角交通岛时,其人行横道的设置应结合转角交通岛进行布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2条的规定。 5 人行横道两侧沿路缘石宜设置行人护栏或种植具有分隔作用的灌木丛等;行人护栏或分隔设施长度应为30m~120m,主干路应取90m~120m,次干路应取60m~90m,支路应取30m~60m。 6 无信号控制及让行标志交叉口应规划布设斑马线,并应在人行横道上游机动车道上划人行横道警告标线。 7 环形交叉口需设置人行横道时,人行横道位置宜结合交通岛设置,必要时可采用定时信号或按钮信号控制。 7.1.5 行人过街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 2 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可利用中央分隔带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可根据下列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增设行人过街安全岛,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3条的规定: 1)有转角交通岛的交叉口,可减窄交通岛0.75m~1.0m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 2)无转角交通岛的交叉口,可利用转角曲线范围内的扩展空间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 3)当人行横道设在直线段范围内时,可减窄进出口车道的宽度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 3 在人行横道中间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时,应在安全岛靠交叉口中心一侧的岛端设防撞保护岛;防撞保护岛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B.0.3条的规定;防撞保护岛迎车面应设置反光装置;防撞保护岛的设置不应影响左转车辆的正常行驶轨迹。 4 行人过街安全岛宽度不够时,安全岛两侧人行横道可错开设置,并应设置安全护栏。 7.1.6 行人过街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人过街信号相位应与车辆信号相位协调;人行横道中间设有安全岛时应设置独立行人过街信号灯。 2 行人过街绿灯时长不得小于行人安全过街所需的时间,行人红灯时间不宜超过行人能够忍受的等候时间。 3 在各方向过街行人流量大的交叉口,可采用各方向行人过街全绿专用相位。